對文件澄清與修改的主要內容 | 1、原招標文件投標人資格要求: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建筑行業(yè)(建筑工程)設計乙級或市政行業(yè)(道路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或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和建筑行業(yè)(建筑工程)設計乙級或市政行業(yè)(道路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組成的聯(lián)合體),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設計、施工能力。其中,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須具備 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專業(yè) 貳 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具有貳級及以上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F(xiàn)更正為: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建筑行業(yè)(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或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和建筑行業(yè)(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組成的聯(lián)合體)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設計、施工能力。其中,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須具備建筑工程 專業(yè) 貳 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具有貳級及以上注冊建筑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