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咨詢、調查期內,有義務了解、調查標的企業(yè)及相關資產,并對可能存在的及潛在的瑕疵、風險等進行全面審查,或聘請相關專業(yè)機構進行調查和論證。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材料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已詳細了解并完全認可本項目所涉及的財務、法律等內容且完全了解及認可標的及標的企業(yè)的現狀,已認真考慮了本次產權轉讓涉及標的企業(yè)相關的經營、行業(yè)、市場、政策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內容,自愿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2.意向受讓方應在公告期內,按要求提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材料,自行登錄甘交所集團網站E交易專區(qū),進行會員注冊、報名登記,上傳資格文件等報名材料,辦理報名登記手續(xù),簽署《受讓申請與承諾書》等甘交所集團要求提交的全部報名材料。按規(guī)定交納交易保證金到指定賬戶(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甘交所集團會同轉讓方對按要求提交全部報名材料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且交易保證金按時足額交納的意向受讓方,取得參與受讓資格。逾期未提交全部報名材料,或交易保證金未按時足額到賬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未受讓者的交易保證金在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如數無息原渠道退還。 3.轉讓標的以實際現狀為準進行轉讓,甘交所集團對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本公告及相關材料對標的所做的介紹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及口頭介紹等)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保證。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狀況、轉讓標的存在瑕疵、誤差或未披露事項、盡職調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簽《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否則,視為違約,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轉讓方有權重新組織交易,若二次掛牌的成交價格低于本次成交價格的,該受讓方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4.意向受讓方須在被確定為受讓方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否則,視為違約,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5.意向受讓方報名前應無條件認可和接受標的企業(yè)現存所有債權債務、已簽訂的全部經濟合同、以及其它應當繼續(xù)承擔或履行的所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經濟和法律責任。 6.轉讓標的交易價款不包含轉讓標的辦理移交和權屬變更登記過程中按規(guī)定應繳納的相關稅、費,本次股權轉讓應繳納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轉、受讓雙方各自承擔。 7.交易期間標的企業(yè)的經營性損益不改變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8.《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交易雙方未能履行合同相關責任義務的,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9.交易價款的劃轉以轉受讓雙方蓋章確認的《資產移交及價款劃轉的函》為準。 **.其他詳見《受讓申請與承諾書》《受讓須知》等產權交易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