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說明事項 | $$[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現場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或未實際到現場考察等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fā)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被產權中心確定為受讓方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逾期不簽訂,轉讓方有權向受讓方主張違約責任。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標的完成過磅稱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及基礎服務費一次性劃轉至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車輛交接過程中自行辦理車輛處置、注銷相關手續(xù),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完成標的過磅、稱重、裝車及運輸等工作,不得影響轉讓方正常生產秩序,相關費用、安全生產責任以及用工風險等自行負責。標的拆卸和轉運造成地面、墻體、周邊設施損壞以及其他傷害的,修復和整平等相關費用和責任由受讓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