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說明事項 | $$[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fā)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費用以現款方式支付至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本次轉讓為按標的現狀交接,受讓方同意按照標的資產現有狀況接收標的,自辦理產權交接手續(xù)后認可標的資產內一切現狀,任何后續(xù)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修繕費、物業(yè)費、水電費、燃氣費、網絡費、垃圾清運費等)及安全狀況均與出讓方無關,若發(fā)生任何事故、責任及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地方關于購房資格即限購政策規(guī)定。意向受讓方應當自行對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yè)人士、相關方和監(jiān)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資格,決定是否舉牌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已知悉并接受該標的房產物業(yè)管理現狀,不得以標的房產的物業(yè)管理現狀向轉讓方主張權利。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已仔細閱讀該資產在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發(fā)布的轉讓公告的所有條款。意向受讓方對轉讓公告的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充分理解。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標的房產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視為完全接受轉讓公告的所有條款。 7.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本次標的資產轉讓過戶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企業(yè)所得稅等交易稅費按轉讓標的所在地房產交易規(guī)定執(zhí)行,由雙方依據法律規(guī)定各自承擔,凡國家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房產交易稅費由受讓方承擔。具體稅費須由意向受讓方至相關單位自行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