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統(tǒng)一項目編號
S******D************
項目編碼
****-CY/**-****
掛牌金額
****0
掛牌日期
****-**-**
截止日期
****-**-**
基本信息
項目編碼: | ****-CY/**-****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西直河村孔井村路南側****2號0.**9畝基站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西直河村孔井村路南側 | ||
土地用途: | 其他農用地 | ||
地塊-1: | |||
地塊名稱: | 地塊編號: | ||
東至: | 綠地 | 南至: | 綠地 |
西至: | 綠地 | 北至: | 綠地 |
擬出讓面積(畝): (以實際測量為準) | 0.**9 | 是否包含基本農田: | 否 |
基本農田面積(畝): | 地上物情況: | 通訊基站 |
權屬信息
權屬類型: | 集體 | 所有權人: | 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西直河村經濟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承包經營權證編號: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終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他項權利內容: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權: |
擬出讓信息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擬出讓期限(年): | 三年 | 出讓用途: | 通訊塔桿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是否屬再次出讓: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讓方式: | ||
原出讓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讓期限(終止日): | ||
其他農戶是否放棄行使優(yōu)先權: |
掛牌及公告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截止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掛牌總金額(元): | ****0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及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 ||
首次項目信息發(fā)布公告期: | **個工作日 |
信息發(fā)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
信息發(fā)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fā)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 |
掛牌期滿,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證金設定
交納金額(元): | 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發(fā)布期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
交納方式: | 處置方法: | ||
處置方法說明: | 其他: |
交易條件
公告價格(元): | ****0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 租金價格3.3萬元/年,無遞增,租金收取方式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2. 履約保證金****元,用于保證合同履行,提前收取。 3. 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不得將集體經營性用房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幫助貸款或借款。 4. 項目在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掛牌日期不作為合同起租日期,具體起租日期以實際簽署的成交合同的約定為準,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5. 如遇國家征地、拆遷等不可抗力,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受讓方不享受補償。 |
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方須為北京市依法注冊的企業(yè),且注冊資本不低于****萬元。 2.鑒于該標的用于市政民生保障服務設施使用,該標的原受讓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 3.在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及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信息中涉及行政處罰、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1、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0.**9畝。 2、該標的項目業(yè)態(tài)為塔桿基站,項目用途為通訊塔桿。 3、占地四至:東至綠地,西至綠地,南至綠地,北至綠地。 4、該標的所占土地性質為基站占集體土地,規(guī)劃用途為綠地。 5、出讓標的用于通訊基站,作為保障民生設施使用。 6、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讓,出讓方于**日內負責清退現有承租方并保證房屋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出讓方全部承擔。 7、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進行拆遷騰退,受讓方須積極配合拆除工作,設備遷移費用由受讓方承擔,遷移工作須按照出讓方要求時間內完成。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條款,受讓方不享受補償。 8、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1)受讓方應符合有關基站建設和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受讓方需保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如因審批手續(xù)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讓方需承擔相關責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讓方應當將場地恢復原狀,并在租期到期后**天內向出讓方交還場地,出讓方進行必要的現場協(xié)調和監(jiān)督,達到屬地政府部門的安全、環(huán)保規(guī)定。 |
交易服務會員使用情況
交易服務會員編碼: | 交易服務會員: | ||
經辦人: | 電話: |
專業(yè)服務會員使用情況
交易所聯系方式
聯系人: | 趙松 | 聯系電話: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