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縣自然資源局****年第十五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變更公告
因土地交易管理系統(tǒng)限制,我局于****年**月 ** 日發(fā)布的 《 浦北縣自然資源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年第十 五 期) 》 (浦自然資告字〔****〕1 9 號)中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變更:
一、 原公告及出讓文件中:
( 一) 競買人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除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參加競買,可以獨立競買,也可以聯合競買。
(二)申請人競得土地后,屬個人或非房地產公司的,可以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在浦北縣注冊成立新房地產公司進行開發(fā)建設,并且競買前應在競買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出讓結果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xù)后,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條款》。
(三)報名材料之:個人:身份證;公司(社會組織):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和副本(未辦理五證合一的須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加蓋公章的原件彩色掃描件)、法人身份證、公司章程(彩色掃描件)。
二、 現變更為:
( 一) 競買人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除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參加競買,可以獨立競買,也可以聯合競買。
(二)申請人競得土地后,屬非房地產公司的,必須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在浦北縣注冊成立新房地產公司進行開發(fā)建設,并且競買前應在競買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出讓結果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xù)后,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條款》。
(三)報名材料之: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和副本(未辦理五證合一的須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加蓋公章的原件彩色掃描件)、法人身份證、公司章程(彩色掃描件)。
其他內容不變。
特此公告 。
浦北縣 自然資源局
****年**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