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號 | GR****G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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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爐頭切換裝置(送電小車) |
資產類別 | 其他資產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羚光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轉讓標的所在地區(qū) | |
掛牌價格 | **6.**萬元 人民幣 |
掛牌期間 | ** |
掛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轉讓說明事項 | 1. 本次轉讓底價含**%增值稅。 2. 標的處于閑置狀態(tài),標的資產按現(xiàn)狀轉讓,轉讓方及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對轉讓標的資產的數(shù)量、品種、規(guī)格、品質、瑕疵等均不作任何形式的承諾和擔保;標的資產的移交以實際的現(xiàn)場清點和受讓方確認為準,品質、數(shù)量等如有偏差,成交金額不作調整。受讓方不得在成交后以未踏勘現(xiàn)場為由對標的數(shù)量、質量、規(guī)格等提出異議,也不得以此為由要求轉讓方及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補償或賠償。 3. 本次轉讓項目交易雙方需按照《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交易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分別向廣東聯(lián)合產權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4. 意向受讓方可在信息公告期間預約查閱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間工作日內聯(lián)系預約看樣(聯(lián)系電話:**********3。 5. 受讓方應于收到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組織簽約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公告確認的合同范本內容、格式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6. 交易成交后,若因交易雙方原因導致終止交易的,產權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務費不予以免除。 7. 受讓方須在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另行支付拆卸清運保證金(具體金額見資產交易合同范本),受讓方按規(guī)定付清全部的成交價款以及服務費用、拆卸清運保證金后,轉讓方在廣東聯(lián)合產權交易中心出具資產交易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與受讓方進行標的資產交接手續(xù)。拆卸清運保證金在完成所有標的搬運、清走手續(xù)并經轉讓方確認沒有違反相關協(xié)議約定后,由轉讓方在五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退回。 8. 標的堆放在貴州羚光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廠房內。受讓方須在資產交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標的資產的搬運、清走等手續(xù),所有手續(xù)均由受讓方自行辦理,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因搬運、清走標的資產過程出現(xiàn)的所有安全事故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搬運、清走標的資產出現(xiàn)的火警、觸電、人員人身損害等安全事故責任等(包括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若在上述約定時間內受讓方未把標的物搬運、清走完畢,轉讓方有權從受讓方繳納的拆卸清運保證金中扣除場地占用費(每天按本次標的成交價的萬分之五收取)或不經受讓方同意把標的物搬出場地或直接進行清理。 9. 其他披露事項詳見貴州正行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貴州羚光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擬資產處置涉及的一批閑置設備及廢舊生產物資價值評估資產評估報告》(貴州正行評報字(****)第****號)、《資產交易合同》范本相關掛牌文件。
特別提示:轉讓方根據既有檔案材料、相關中介報告等對標的資產現(xiàn)狀進行盡可能謹慎、周全的描述,但這種描述和相關材料并不構成對意向受讓方的任何承諾和保證,只是對意向受讓方了解標的資產現(xiàn)狀的提示和簡介。意向受讓方參與交易視為已自行或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了充分詳盡的盡職調查,對標的資產的真實情況進行了充分細致的了解。產權交易機構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