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應于本項目掛牌截止日**:**前提交報名資料并交納標的資產對應的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2、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掛牌公告期間,有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3、轉讓標的資產以現狀移交,不因此影響最終成交價格。意向受讓方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資產狀況、項目公告和相關文件資料所披露的內容及相關交易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資產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的現狀及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為由拒絕簽訂《交易合同》、拒付價款或提出質疑、要求補償,否則視為違約。4、該批資產均已報廢,使用情況不詳,不保證配件、附件齊全,數量以標的移交時實際清點為準。5、意向受讓方在被確認為最終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應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已交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等額部分。若在5個工作日內不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視為違約。6、最終受讓方應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賬戶。7、最終受讓方需在交完全部價款及交易服務費后按照轉讓方要求辦理完畢移交手續(xù),手續(xù)辦理完畢,方可提取資產。8、因最終受讓方原因,超過資產交割期限仍未提取標的資產,轉讓方不再承擔相應保管責任,由此造成的資產滅失、經濟損失、法律糾紛由最終受讓方自行承擔。9、最終受讓方需自行負擔資產移交過程中所產生的拆除、裝卸、運輸、人工、垃圾清運等費用。涉及切割、拆解等工程,需經轉讓方同意后方可實施,最終受讓方承諾按照相關施工規(guī)范要求,盡到安全施工義務。前述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由最終受讓方負責。**、轉讓方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項目標的資產整體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