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號 | S******D************ |
項目名稱 | 新疆人銀天盾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股權 |
轉讓方名稱 | 中鈔長城金融設備控股有限公司 |
轉讓行為批準單位 | 中國印鈔造幣集團有限公司 |
轉讓比例 | ** |
掛牌價格 | **1.5萬元 人民幣 |
掛牌期間 | ** |
掛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至評估基準日,標的企業(yè)注冊資本金額為****萬元,實收資本金額為****萬元。轉讓方中鈔長城金融設備控股有限公司對標的企業(yè)認繳****萬元,實繳**5萬元,轉讓方對標的企業(yè)未實繳的部分由本項目受讓方承擔實繳出資義務。標的企業(yè)已就減資事項進行決策,在本次轉讓過程中不進行減資。 2.其他披露事項詳見北京產權交易所備查文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情況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用。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通過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交納**萬元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如信息披露期滿,只征集到一家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為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xié)議方式成交。若除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該意向受讓方進行一次報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huán)節(jié),若原股東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該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若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 (2)征集到兩家及以上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項目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確定最高報價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huán)節(jié),若原股東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最高報價方成為受讓方;若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 3.若非轉讓方原因,意向受讓方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扣除該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全部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1)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xù)競價程序的;(3)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5)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guī)則、掛牌條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 4.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文件的同時,須對以下事項進行書面承諾:①已經充分知曉、理解和接受本次轉讓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的內容,已經了解轉讓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在遞交意向受讓申請后,不以不了解標的情況或標的有瑕疵為由撤銷受讓申請、退還標的或拒付交易價款;②本方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用,最近三年無違法違規(guī)及失信等不良記錄。③本方承諾,本方不屬于下列一項或多項的主體: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拍賣人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管理人員等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失信被執(zhí)行人或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標的債權所涉及的債務人和擔保人;反恐、反洗錢黑名單人員;其他依據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或監(jiān)管機構的規(guī)定不得受讓標的股權的主體。④本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出資來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資產管理計劃和信托計劃等情形。⑤本方同意在被有權批準機構確定為受讓方后**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于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價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⑥本方同意北京產權交易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一次性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5.本股權轉讓掛牌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已經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轉讓標的披露的內容,已經完成對標的公司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 6.本次產權轉讓如導致國家出資企業(yè)及其子企業(yè)失去標的企業(yè)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yè)不得再繼續(xù)使用國家出資企業(yè)及其子企業(yè)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xù)以國家出資企業(yè)子企業(yè)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