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受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萬元交易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如信息披露期滿,僅征集到一個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為意向受讓方,則本項目以不低于轉讓底價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滿,除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外,只征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則由該意向受讓方進行一次報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huán)節(jié),如原股東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該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如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如信息披露期滿,除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原股東外,征集到兩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高報價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huán)節(jié),如原股東放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最高報價方成為受讓方,如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受讓方支付除交易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后,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讓方應當自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提交退還交易保證金的申請,北京產權交易所將在收到退還交易保證金的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原額無息返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3.本項目信息披露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本項目信息披露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產權交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通過受讓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北交所備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產權轉讓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的現(xiàn)狀及瑕疵,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讓方若發(fā)生以不了解產權交易標的的現(xiàn)狀及瑕疵等為由發(fā)生逾期或拒絕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等情形的,即可視為違約行為,轉讓方有權扣除其遞交的全部交易保證金,并有權將轉讓標的重新披露轉讓,由受讓方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 4.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xiàn)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將被全部扣除,用于對相關方的經濟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繼續(xù)追償:(1)意向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并經資格確認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未參加后續(xù)競價程序的;(3)在競價程序中以轉讓底價為起始價格,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5)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guī)則、交易條件的。 5.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的同時須書面承諾:(1)本方同意自被確定為受讓方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交納除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及基礎服務費至北交所指定賬戶;(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一次性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