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統(tǒng)一項目編號
S******D************
項目編碼
****-CY/**-****
掛牌金額
******0
掛牌日期
****-**-**
截止日期
****-**-**
基本信息
項目編碼: | ****-CY/**-****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小武基村******號地塊3號地**.**畝臨時占地出租 |
所屬地區(qū): | 北京市 / 朝陽區(qū) / 十八里店鄉(xiāng) / 小武基村 | ||
標的-1 | |||
名稱: | 施工臨建 | 單位: | 處 |
型號: | 無 | 數(shù)量: | 1 |
擬出讓用途: | 施工臨建 | 是否存在影響標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權屬信息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他項權利內容: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權: |
擬出讓信息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擬出讓期限: | 三年 | |
出讓方式描述: |
評估情況
掛牌及公告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截止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掛牌總金額(元): | ******0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及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 ||
首次項目信息發(fā)布公告期: | **個工作日 |
信息發(fā)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
信息發(fā)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fā)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shù): |
掛牌期滿,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證金設定
交納金額(元): | ****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發(fā)布期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
交納方式: | 電匯 | 處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務費后退回 |
處置方法說明: | 出讓方與受讓方約定交易保證金不作為合同價款的,農交所在產權交易合同審核通過后五個工作日內,扣取交易服務費后將交易保證金余額退回。 | 其他: |
交易條件
公告價格(元): | ******0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租金價格**萬元/畝/年,租金半年付,上付款。 2.無免租期。 3.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征地、占地、拆違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讓方將積極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遷補償。 4.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現(xiàn)有場地及地上物。租賃期間,如租賃物被征占(包括但不限于征用、拆遷、騰退等原因),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合同自動終止。受讓方保證在約定搬離限期內及時搬離租賃物。受讓方延期搬離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受讓方應予以賠償。 5.租賃期內受讓方不能從事禁限行業(yè)。受讓方不得將租賃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轉租、轉借他人,或與他人調換使用,或以聯(lián)營等名義變相轉租、轉借他人;不得在租賃物上設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 6.租賃期間,受讓方應對租賃物四至范圍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7.在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的掛牌日期不作為起租日期,起租日期具體以合同中約定為準。 8.受讓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向出讓方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
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方需為北京市朝陽區(qū)依法注冊的企業(yè)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2.受讓方在報名前須取得出讓方簽字確認并加蓋雙方公章《現(xiàn)場踏勘確認書》,作為報名受讓的先決條件,一并提交農交所。 3.受讓方在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及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信息中涉及行政處罰、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1.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臨時占地面積**.**畝。 2.該標的項目業(yè)態(tài)及項目用途為施工臨建。 3.占地四至:東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道路。 4.該標的所涉土地性質為未利用地,規(guī)劃用途為建設用地,在騰退范圍,已列入拆遷,屬于城中村。 5.出讓方監(jiān)督受讓方管理、保護和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賃物,如受讓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或者發(fā)生其他違法違約行為時,出讓方有權制止。 6.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1)意向受讓方需履行使用臨時用地的申報相關審批手續(xù),如因審批手續(xù)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由意向受讓方承擔相關責任; (2)意向受讓方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且在到期后,受讓方須將臨時用地恢復原狀。 |
交易服務會員使用情況
交易服務會員編碼: | 交易服務會員: | ||
經辦人: | 電話: |
專業(yè)服務會員使用情況
交易所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人: | 趙松 | 聯(lián)系電話: | **********1 |